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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 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 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财产保全的范围:
包括私人、中小型企业和专利权。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5、 诉讼保全的风险:
由于诉讼保全的担保具有期限的不确定性的特征,通常期限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之日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为止。一般当案件审理终结后财产保全的担保也随之解除。所以存在以下的风险。
(1) 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2) 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原告主体不适格,将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被告主体不适格,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3)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起诉或反诉,如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的风险;当事人不按规定交纳评估、鉴定等费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 不能按时、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应当在举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以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申请执行人不按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等情况的,会致使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
(5) 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如系复印件或复制件的,则须同时提供其它证据相印证,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6) 逾期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 不按时出庭或中途擅自退庭的风险。原告不按时出庭或中途擅自退庭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的后果;被告则将可能会被依法拘传、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8)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9) 不按时申请法院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后果。
(10) 一方当事人无财产或足够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无财产或足够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执行拖延甚至执行不能的风险。
(11) 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风险。当事人应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被法院依法予以训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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